(2013)民少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耿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女,1951年5月29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耿某某谎称自己是河南省曲剧团退休职工,虚构自己在郑州市紫荆山路的“紫荆尚都小区”有拆迁安置房,以代为购房名义,骗取民权县城关镇李志勇16.5万元、骗取民权县程庄镇河南岗村民闫麦真15万元、骗取民权县程庄镇杜南村民闫改娣31.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称闫麦真的钱,后来要走了一万多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耿某某谎称自己是河南省曲剧团退休职工,虚构自己在郑州市紫荆山路的“紫荆尚都小区”有拆迁安置房,以代为购房名义,骗取民权县城关镇李志勇现金16.5万元;骗取民权县程庄镇河南岗村民闫麦真现金15万元;骗取民权县程庄镇杜南村民闫改娣现金31.5万元。共计60余万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上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其在紫荆尚都没有房子。其有一个姐妹叫王科利去了美国,当时其给她拿了20万元,王科利说以后拆迁了房子给你。王科利给其丈夫打过一个20万元的收条,将紫荆尚都9号楼3层转让耿某某、王申松。李志勇通过其弟媳闫麦真与其联系买房的事,李分四次给其账户上打了165000元。闫麦真汇给其15万元。闫改娣是闫麦真的四妹,其收过闫改娣315000元,共收63万元。这些钱都花完了。实际上其就没有房子。2、被害人李志勇的陈述,2011年的时候,闫麦真的妗子耿某某说在郑州能买到便宜房,其就同意买一套。当时说3000元一平方,总价款29.6万元。其于2011年12月8日到31日,分四次打给耿某某16.5万元。耿某某给打了收条,后来又签了合同。2012年春节期间,其去看了房,位置很好,但与耿某某说得价位相差甚远,就怀疑有诈,因此报了警。3、证人张爱琴的证言,证明内容与李志勇证明相一致。4、合同,证明被告人耿某某与李志勇签的购房协议,房子的位置、面积、付款等情况。5、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证4张、收条3张,证明耿妙喜收到李志勇款16.5万元。6、被害人闫麦真的陈述,耿某某说在郑州能买到便宜房,有省曲剧团拆迁安置房、有因其原丈夫给紫荆尚都的老板帮过忙给的几套便宜房,2200元一平方。就劝其姊妹几个买。2011年11月在郑州给耿某某10万元。2012年2月又给耿某某5万元。其嫂子张爱琴在2011年底至2012年初汇给耿某某16.5万元。结果到现在也没见到房。7、证人李海红的证言,证明内容同闫麦真。8、收款条,证明被告人耿某某收到闫麦真15万元。9、被害人闫改娣的陈述,耿某某以给买房为由,骗取其31.5万元的事实。10、证人杜于生的证言,证明因为买房子,闫改娣被耿某某骗了31.5万元。11、收款条、汇款凭单,证明耿某某收到闫改娣之丈夫杜志成汇款31.5万元。12、证人刘庚长的证言,其是通过婚介与耿某某认识并同居。耿某某自称在省曲剧团上班时,有一个同事叫王科(克)利在美国定居了,把房子转让给自己啦。耿某某收闫麦真15万元、闫改娣31.5万元、李志勇16.5万元。13、证人王凤阁、朱毓文的证言,证明紫荆尚都原址是办公用地,不存在拆迁房问题。14、河南省曲剧团证明三份,证明河南省曲剧团在职及退休人员中从没有叫XX利(王科利、XX丽)、耿某某的人,也从未有拆迁安置房。15、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证明三份,证明紫荆尚都楼盘一、二期均无拆迁安置房。耿某某无购房记录。业主中没有叫耿某某或XX利的人。16、户籍证明,证明耿某某年龄及居住地。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宗国审 判 员 赵卫民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