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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远东、刘景生诈骗罪刑事裁定书65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54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东,男。因本案于2012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生,男。因本案于2012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东、刘某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东、刘某生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二上诉人,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7至8月份,被告人刘某生通过其朋友介绍结识了被害人谢某木,刘某生谎称其在保密局工作,负责金融资产保密工作,可以帮人融资。谢某木因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便请刘某生帮忙融资,刘某生便称其手上有一张数亿美元的现金汇票,但由于没有外汇配额不能运作,并谎称被告人李某东是其表哥,是原民政部门的副部长、现任中纪委主管华南九省一市书记,李某东的妻子是国家旅游局的副局长,李某东认识很多国家领导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领导,可以帮忙促成此事。2010年12月份,刘某生、李某东称如果5亿美金的外汇可以解套,就无条件借其5亿人民币给谢某木使用,但需要谢某木拿出500万元人民币作为申请外汇配额的活动经费。谢某木信以为真,于2011年1月28日、1月31日分别将人民币90万元、110万元转帐到刘某生的工商银行帐户内,刘某生随即将上述款项再转至李某东的银行账户内。谢某木在支付上述活动经费后,多次催促李某东、刘某生尽快办理资金运作事宜,李某东、刘某生遂以各种名义拖延,又以出差、宴请等理由,让谢某木于2011年3月31日、4月4日分别转账人民币1万元、5万元至刘某生的银行账户。由于资金运作事项没有什么消息和进展,谢某木开始对李某东、刘某生产生怀疑。李某东则以能为谢某木的公司董事长助理杨某在广州军区办理军官入职手续为由,并收取了谢某木支付的人民币5万元现金,然后将假冒的军官证和军服交给谢某木和杨某,使谢某木再次相信二被告人有能力进行资金运作。2011年初,李某东、刘某生又以筹备“中国××和谐基金会”急需资金为由,要求谢某木拿出人民币550万元入股,同时威胁称如果谢某木不入股则不再帮助谢某木进行资金运作,后经商议,李某东、刘某生同意谢某木减少入股资金数额。为骗取谢某木的信任,李某东、刘某生还私刻了基金会筹备会的公章以及印制了相关成立文件,将谢某木写为基金会主席让谢某木再次信任。2011年6月14日,谢某木将人民币160万元汇至刘某生的银行账户内,刘某生则转汇给李某东银行账户。李某东在收到谢某木分多次支付的钱款后,将钱款转移和隐匿。由于谢某木再也没有款投入,且经济困难,刘某生则于2011年6月21日让李某东退还谢某木人民币20万元。由于资金运作以及筹备基会金的事项一定没有进展,谢某木发现被骗。谢某木于2012年3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012年7月17日找到李某东、刘某生后将该二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搜查证、搜查笔录: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刘某生的租住处搜查出如下物品:“中国××和谐基金会筹委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公章三枚;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水单一张(户名李某花,记载1934年8月存款美元6112亿余元,取款日为2012年8月);户名为李某华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一张(账号184279998011013××,记载2010年5月16日存入68亿元人民币);中国建设银行一本通封面复印件一张。上述物品经被告人刘某生以及证人唐某元确认。2、广西农业银行取款支票(户名李某钧,金额为40亿美元)、开证银行坐标等资料,被告人刘某生确认系其携带的资料。3、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口岸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被告人刘某生身上和住处缴获银行单据均为彩色复印件,刘某生交代账号为184279998011013××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存折彩色复印件是一名不知情的人给其的。4、“中国××和谐基金会”相关文件。5、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出具的编号为[民档证字(2012)47]的证明信证实“中国××和谐基金会”未在该部登记注册。6、杨某军官证、军帽、军衣等物品的照片。7、中国人民解放军75738部队,编号为广字第0309××,名为杨某中尉的军官证,被告人刘某生确认是李某东为杨某所办的证件,并经杨某确认是李某东所办的军官证。8、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深圳警备区司令部出具的证明证实:编号为广字第0309××,名为杨某的军官证为假冒证件,中国人民解放军75738部队没有姓名为杨某的中尉;军队行驶证(车属单位广州军区司令部接待处,车号广A138××,执照编号广0109S138××)为假冒军队证件。9、被告人李某东、刘某生的身份资料。10、工商登记相关资料。11、××酒店消费凭证。12、抓获经过,接警经过:2012年7月17日晚上谢某木与朋友在深圳彭年酒店咖啡厅喝茶时,偶然发现李某东和刘某生,遂控制该二人并随后移交给罗湖口岸派出所。13、刘某生、谢某木、李某东涉案银行卡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谢某木多次汇款给刘某生银行卡,包括1月28日汇人民币90万元,1月31日汇人民币110万元,3月31日汇人民币1万元,4月4日汇人民币50075元,6月14日汇人民币160万元。刘某生于2011年6月21日从上述银行卡退还谢某木上述银行卡人民币20万元。二、证人证言1、杨某原是谢某木公司的主编及董事长助理,证实其曾与谢某木接触李某东、刘某生,商谈融资的事。刘某生、李某东等人入住××酒店期间,其负责开门、端茶递水、陪吃饭喝酒等,他们商谈融资的事。刘某生、李某东都说过李某东是中纪委九省一市的书记。刘某生对其自称保密局的部长,说李某东是原民政部副部长,现在是中纪委九省一市的书记。李某东和刘某生对谢某木讲在认识谢某木之前他们已经向国家领导人报告成立“中国××和谐基金会”,国家领导人已经批准,现在需要谢某木出资5500万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这样可以通过基金会引进国外资金,他们从中调拨部分资金给谢某木使用,支持谢某木公司上市。谢某木当时说没有这么多钱,李某东就叫谢某木去筹集资金。李某东和刘某生还叫谢某木一起拟定了“中国××和谐基金会”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草案)、关于注册该基金会启动费捐赠协议,并叫其打印出来。2011年5月底,李某东说他的老婆是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她挪用公款用于办理××基金会的牌照,现在已经办好,但是需要谢某木把钱补回去,才能拿到牌照。李某东和刘某生还责备谢某木如不把钱补回去,会很麻烦。听谢某木说在2011年1月至6月被刘某生和李某东骗走6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谢某木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李某东、刘某生360余万元,加上招待该二人的食宿费用等,一共花了600多万元。2011年5月份,刘某生称其在部队里面有女军官指标,可以帮其弄成女军官,但要花钱走关系,其就拿了钱给刘某生,刘某生又将钱交给了李某东。后刘某生让其去照相馆拍照做军官证并由李某东将军官证和军服、军帽、军用皮带、军衔等交给了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东、刘某生,指认该两人诈骗了谢某木。2、黄某春证实2011年6月份一天,其接到谢某木电话,称中央有领导人从北京下来要帮他融资,提出向其借人民币200万元现金作活动经费疏通关系。因其没有这么多现金,就找朋友杨某某帮忙。后和杨某某带了30万元现金到罗湖区建设路的××客栈住下,谢某木带刘某生过来××客栈见面,谢某木当着其和杨某某、杨某的面把30万元现金交给了刘某生,刘某生称会把钱汇给前民政部副部长李某东,到时他会把中央金融办、中国银行行长等领导带到××客栈与其等人见面,然后就离开了。结果大家等了一个星期左右,刘某生仍没有带领导过来见面,于是大家就各自回去了。谢某木被李某东和刘某生骗走600多万元人民币。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东、刘某生。3、刘某荣原是谢某木公司的员工,证实2011年3月谢某木叫其一起去北京出差,说是找人办理公司融资事宜。到北京见到了刘某生和李某东,期间吃饭时刘某生当着其和谢某木的面,自称是保密局的部长,并介绍李某东是中纪委九省一市的巡视委员、书记。李某东对谢某木说准备筹办××和谐基金会,让谢某木做主席,同时请XXX作永远名誉主席,之后通过该基金会从国外引进大笔外汇,提供给谢某木的公司作为发展资金,以便把该公司打造成网络行业的航空母舰,并讲具体事项由刘某生操作。李某东还说可以通过他的担任国家旅游局副局长的老婆从国家旅游局拿到外汇额度,但是需要谢某木出费用。刘某生为了让谢某木相信他们,从手提包拿出一些外国银行存单给谢某木看。在北京期间,李某东和刘某生总谈民族资产融资的事情。刘某生还要求谢某木买三块手表给领导身边的人,每块手表价值要100多万元才行,称要送给人民银行、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谢某木带其看过表,但因没有钱买而未果。其与谢某木在北京住了一个多月才回到深圳。谢某木后来发现刘某生和李某东没有办理融资事项,所说的事情也并不存在,才知道受骗了。谢某木的钱都被骗走,听谢某木说被骗600多万元,随后公司也倒闭,其在公司清点物品时发现一张刘某生写收到谢某木36万9千元的收条。辨认出自称中纪委九省一市巡视委员、书记的被告人李某东和被告人刘某生是诈骗谢某木的人。4、刘某华原为谢某木公司的司机,证实2010年11月份一天,谢某木让其开车一起去罗湖区××酒店见客人即刘某生和李某东,吃饭时隐约听到刘某生和谢某木谈融资的话题,刘某生也拿出一些文件材料给谢某木看。之后经常开车接送刘某生和李某东。李某东自称是部长。有一次刘某生告诉其李某东是中纪委九省一市的书记。2011年9月,谢某木公司倒闭。2012年3月听谢某木说被刘某生、李某东以帮助融资为名骗走600多万元人民币。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东、刘某生。5、唐某元证实被告人刘某生于2010年10月15日借用其身份证租住深圳市罗湖区××新村××栋××房。三、被害人谢某木陈述证实其被李某东、刘某生诈骗。其2010年底通过杨某认识了刘某生,刘某生自称是国家保密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李某东是原民政部副部长、中纪委华南地区九省一市的书记。其曾好奇是哪一市,李某东说是上海市,其就质疑说上海市是华东地区的,刘某生听了马上骂其和中央领导说话不要没有礼貌,李某东问起什么文化,听其说初中毕业,就说看在其没有文化,不与其计较。其记得前后被骗大约670万元人民币,按李某东要求先汇到刘某生账户,其中其工商银行卡从2011年1月28日起到6月14日间多次转到刘某生工商银行卡的366万元,有银行交易明细作为凭证。这些款项再由刘某生转给李某东,而后来二被告人声称帮助其资金运作以及融资事项均没有办成,其明白受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过程中,其一步一步地被骗下去,当时想反正已经给了这么多钱,如果失败就一无所有了,只有搏一搏,办成基金会,融资成功,才能救活公司,后来自己没钱了,就找亲戚、老乡出钱加入,直到2011年6月14日还找家人借钱160万元转到刘某生账户。另其老乡杨某蕃还被骗36万元用于抵押刘某生的两块玉石,杨后来把玉石送去鉴定发现是人工制造的,根本不值钱。辨认出被告人李某东、刘某生。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某东在看守所时多次供认其与刘某生共同诈骗了谢某木钱款,其供称:其2007年在深圳认识了刘某生。刘某生于2010年认识谢某木,知道谢某木很有钱,因公司扩张需要大量资金。刘某生便找到其并在××酒店商量如何诈骗谢某木的钱财,后则假装筹备成立“中国××和谐基金会”,以帮谢某木融资为骗局,诱骗谢某木出前期的筹备资金和搞关系的费用。其和刘某生分几次一共诈骗了谢某木人民币395万元(又说骗了约401万元,其中汇款375万元),谢某木将款汇给刘某生工商银行账户,再由刘某生将钱转汇给其工商银行账户上。这些钱中有263万元被其拿去缅甸购买玉石原石了,原石现堆放在云南瑞丽市东区路一个围墙的空地上,其不知道具体地址。刘某生拿走2万元,余款被其和刘某生吃喝玩乐花掉了。其没有就“中国××和谐基金会”的筹备和建立向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办理申请,自己没有这种办事能力,但钱也给了帮忙的人,现找不到帮忙人,也没有他们的联系号码,也不知道住处和详细情况。另外收了谢某木现金人民币5万元是刘某生让其帮谢某木的朋友杨某办理一张军官证及几套军服的费用,其找一个熊姓男子办了军官证、军服,不过其现在找不到该男子了,也没有联系电话、住址。2、被告人刘某生在看守所时多次供认与李某东共同诈骗谢某木四、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其供称:其介绍李某东给谢某木认识,介绍李某东是中纪委管理长江以南九省一市的部长。其和李某东以为谢某木融资以及筹办“××和谐资金会”为名,诈骗谢某木的钱,谢某木先后通过汇款以及现金方式给钱,其又将收到的所有款转给了李某东,一共诈骗到5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从其住处缴获的账号为184279998011013××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存折彩色复印件是一名不知情的人给其的。所谓“××和谐资金会”的关系人李某、李某钧等都是其和李某东一起瞎编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刘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互相配合,均积极实施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伪造虚假军官证、军衔等物品,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十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缴获涉案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依法退还被害人谢某木。上诉人李某东上诉称:1、其没有诈骗的动机和目的,其收取谢某木的钱是帮忙办理基金会批文的费用,也有提供价值176万美元的翡翠作为抵押,后来办不成基金会其想联系谢某木退还371万元人民币,但对方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上。2、其家中有几块28吨位的翡翠大料,价值20亿元人民币,在深圳和广州有房产,愿意偿还谢某木。总之,其没有犯诈骗罪,与谢某木之间只是经济纠纷,请求公正审判。上诉人刘某生上诉称:1、其没有诈骗财物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获利,本案实际是李某东一人诈骗,本人和谢某木都是受害人。2、2010年7月谢某木自称有张数亿美元的汇票,需要外汇配额进行解冻,其就介绍了自称原民政部副部长、现中纪委主管九省一市书记的李某东给谢某木认识,李某东一口答应帮助谢某木解决。3、谢某木一手策划××和谐基金会,其不清楚谢某木托李某东帮他女朋友办军官入职手续具体细节,只是后来李某东拿来军官证件和军服当着其面转交给谢某木而已。4、2010年8月谢某木提供120亿美元汇票,李某东答应只要提供前期运作解冻资金费用就可以帮助调汇,为了取得该笔融资,其、揭阳杨经理、湖北李经理都有出资。总之,本案只是李某东实施诈骗犯罪,恳请二审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认定李某东、刘某生共同实施诈骗罪的事实均属实,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东、刘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上诉人互相配合,作用、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本案诈骗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并有二上诉人各自多次供述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二上诉人提出没有实施诈骗犯罪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艾  新审判员 邱  彩  丽审判员 姜  君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费娅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