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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党空军与周永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空军,周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党空军,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被告周永生,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原告党空军诉被告周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2013年7月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党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永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空军诉称,2013年1月24日,周永生向党空军借款31000元,樊书友是担保人。周永生向党空军书写借条一张,并言明用款日期10天,现周永生拒不还款。要求被告周永生归还借款3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周永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质证权、举证权。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周永生向党空军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党空军现金31000元整(叁万壹仟)用款日期10天。借款人周永生担保人樊书友2013年1月24号”。党空军原起诉有樊书友,庭审后,2013年8月27日,党空军以樊书友只是担保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樊书友的起诉,仅要求借款人周永生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准许,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以印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党空军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周永生借款事实的存在。被告周永生应向原告党空军偿还借款31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党空军要求被告周永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永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党空军借款人民币31000元。二、驳回原告党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周永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辰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