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柳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邹福友与鲍绍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福友,鲍绍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柳商初字第88号原告:邹福友。委托代理人:陶锡金。被告:鲍绍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福友与被告鲍绍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福友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福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邹福友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卢永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