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卢润芳诉王成龙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卢某。被告王某甲,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冯延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初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到20天,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睦,经常发生吵打。2011年6月8日我离家出走至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王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常发生吵打,2011年6月8日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已在读中学,双方分居虽已满二年以上,但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和好愿望强烈。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延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