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被告周金霞、杨瑞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周金霞,杨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4559号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徐淮舟。被告周金霞,女,汉族。被告杨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诉被告周金霞、杨瑞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冯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