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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职工。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教师。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千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返还彩礼和衣物折价1268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请求法院和解,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执行和解,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于当日给付张某某案款11000元,交付诉讼费125元,其余1683元张某某自愿放弃。现李某某已经交付了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9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