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准田诉被申请人王文娟监护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准田,王文娟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准田,男,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小学退休教师,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村一组。被申请人王文娟,女,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村五组。系申请人王准田之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准田与被申请人王文娟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准田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准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准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