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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准田诉被申请人王文娟监护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准田,王文娟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准田,男,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小学退休教师,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村一组。被申请人王文娟,女,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北二村五组。系申请人王准田之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准田与被申请人王文娟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准田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准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准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