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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收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红林与高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林,高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收第00229号原告:张红林,男。被告:高仓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林与被告高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林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林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张红林负担。审判员  赵智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