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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鹏与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鹏,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王玉鹏。委托代理人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83号华亿大厦1-3-40号。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83号华亿大厦1-3-40号。负责人:张俊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鹏与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鹏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玉鹏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