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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鲁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鲁某,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和县。被告:易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