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鲁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鲁某,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和县。被告:易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