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乔卫国与陕西德林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卫国,陕西德林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乔卫国,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陕西德林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乔卫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的神劳仲裁案(2011)03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德林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60943.5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陕西德林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申请人,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意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神劳仲案(2011)03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