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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伍开斌与马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开斌,马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01号原告:伍开斌,男,汉族,住繁昌县。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佳,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开斌与被告马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开斌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开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开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伍开斌负担。审判员  王泾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