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伍开斌与马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开斌,马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01号原告:伍开斌,男,汉族,住繁昌县。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佳,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开斌与被告马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开斌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开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开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伍开斌负担。审判员 王泾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