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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法执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翠与信阳市明港磐固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信阳市明港磐固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427—2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女,汉族,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信阳市明港磐固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平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信阳市明港磐固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信阳市明港磐固水泥粉磨有限公司至今仍有大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市明港磐固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将厂房、机器、设备等交给他人承包,有承包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信阳市明港磐固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承包费收入每月提取10000元,直至履行完生效判决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