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宋文祥与海南怡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祥,海南怡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宋文祥。委托代理人张卫国,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怡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祥与被告海南怡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祥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祥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5元,由原告宋文祥负担。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人民陪审员 许登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