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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郫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郫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进波,曾用名:刘家洪。郫县人民检察院以郫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进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刘进波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当庭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扬、胡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进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进波饮酒后驾驶川A987**号小型轿车沿郫县竹唐路由郫县竹瓦朝唐昌镇方向行驶至竹唐路唐昌镇柏木村9组路段时,与过公路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进波弃车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4月2日主动到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进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进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进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进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提交了收条、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拟证实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进波与死者亲属经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并已实际赔偿人民币111500元,被告人刘进波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刘进波的供述,证人孙某某、漆某某、兰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杨某伦、杨某、杨某兰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被告人刘进波的挡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及被告人刘进波当庭提供的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为证。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刘进波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进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进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进波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进波无前科,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进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进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蓉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