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4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357号原告吴某某,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沈光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补充证据及希望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丽容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