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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徐元友与何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友,何云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徐元友,男,汉族,农民。被告何云付,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友与被告何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元友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云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元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免收。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