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徐元友与何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友,何云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徐元友,男,汉族,农民。被告何云付,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友与被告何云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元友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云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元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免收。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