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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郑岳力与丁全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岳力;丁全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764号原告:郑岳力。被告:丁全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岳力诉被告丁全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岳力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岳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岳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