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郑岳力与丁全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岳力;丁全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764号原告:郑岳力。被告:丁全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岳力诉被告丁全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岳力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岳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岳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