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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初字第3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保清与薄俊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清,薄俊苹,北京圣火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王保清,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被告薄俊苹,女,1959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圣火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西10米。法定代表人刘淑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付,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延新,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清与被告薄俊苹、北京圣火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清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薄俊苹、北京圣火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保清请求撤回对被告薄俊苹、北京圣火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清撤回对被告薄俊苹、北京圣火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保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春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