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赵忠会与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会,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赵忠会,男。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庆平,男。赵忠会申请执行诉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忠会以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中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