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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调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赵忠会与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会,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赵忠会,男。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庆平,男。赵忠会申请执行诉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忠会以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卫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庆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中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