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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润喜与高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喜,高明,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张润喜,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高明,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张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张润喜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明、张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张润喜与被执行人高明、张涛自行协商解决完毕,故申请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