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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王某1,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徐秀勤,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又名姚丽,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树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某2。婚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气、吵架,辱骂、殴打原告。这几年在一起总是吵吵闹闹,每次生气吵架,将原告打的伤痕累累。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被告姚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婚生一女王某2。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书证等记录在卷,并经庭审审核、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