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开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开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李某及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起,被告人周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在李杨进××温州市××区××街道东××号的小卖部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他人投注。期间,周某作为庄家,负责“六合彩”赌博盈亏;李某负责收取投注额、结算,再将投注总额上报给周某,并收取投注总额12%的好处费。2013年5月14日晚,该投注点被公某某关某获。同日,李××被公某某关抓获。经查,该投注点从43期至55期共接受洪某某、艾某、刘某等43人投注,总投注金额37225元,李某从中获利4467元。2013年6月9日,被告人周某向公某某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属已代为将涉案违法所得4467元退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艾某、刘某、刘某某、张某、王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笔记本、出库单、六合彩宣传单、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某、李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罪名有误,予以变更。被告人周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已将违法所得退出,依法均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4467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艳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