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元。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申请人已领回案款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刚鹏代理审判员 郭荣清代理审判员 王建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