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炳山与胡金标、胡宝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金标,杨炳山,胡宝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标。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炳山。委托代理人:杨忠诚。原审被告:胡宝芳。上诉人胡金标为与被上诉人杨炳山、原审被告胡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金标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金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金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胡金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