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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开民初字第0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仲海国与周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海国,周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0379号原告仲海国。被告周克贵。原告仲海国与被告周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海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克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海国诉称:我与被告周克贵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1日周克贵因做棉花生意向我借款39000元周转,周克贵立借据一份,承诺一年内归还,但时至今日经我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9000元。被告周克贵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被告周克贵向原告仲海国借款39000元,约定用期一年。周克贵于当日向仲海国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仲海国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用期一年(39000元)2011年1月1日周克贵”。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引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周克贵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周克贵未能到庭应诉。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克贵向原告仲海国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克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克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仲海国借款人民币3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88元,由被告周克贵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邢 毅审 判 员  史友军人民陪审员  管金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符洋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