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郝保军与被告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保军,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郝保军,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新区.委托代理人崔守星,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工农村。组织机构代码75175639-4.法定代表人安森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索林,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261号。组织机构代码74021502-3.法定代表人安森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索林,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保军与被告胜利油田润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76元,减半收取11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