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曾昭寿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25号原告曾昭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325号西边部分一至四层。法定代表人罗立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寿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昭寿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昭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曾昭寿负担。审判员 李东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林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