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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渭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202元。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多方查询下落不明,为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4202元(贰万肆仟贰佰零贰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