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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姜有华与方明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有华,方明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79号原告:姜有华,被告:方明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有华与被告方明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明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有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有华撤回对被告方明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姜有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渝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