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姜有华与方明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有华,方明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79号原告:姜有华,被告:方明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有华与被告方明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明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有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有华撤回对被告方明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姜有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渝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