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环江水泥厂与被执行人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预付款、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环江水泥厂,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环江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严保华,厂长。被执行人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功卓,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环江水泥厂与被执行人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预付款、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债务30841元及利息41900元,现申请执行人只要回30841元,利息41900元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1450元、诉讼费4040元由被执行人兴业县葵阳镇人民政府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兴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