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保华与刘永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华,刘永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757号原告赵保华,女,住扶沟县。被告刘永华,男,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华诉被告刘永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永华出具了书面保证书,原告赵保华已与被告刘永华和好,原告赵保华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保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华撤回对被告刘永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保华负担。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