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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百刑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扬敏敏贩卖毒品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敏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百刑终字第167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敏敏,女,1986年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敏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那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8月6日移送案卷至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支持抗诉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隆振中、黄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敏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敏敏在自家房间里卖3颗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获利50元;同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杨敏敏在那坡公园门口卖3颗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获利50元;同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杨敏敏在那坡车站上来的运管所宿舍楼门口卖3颗零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获利50元;同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杨敏敏在那坡县城厢镇民中路二巷河堤阶梯口与李某再次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杨敏敏手中的手提包内查获零包毒品可疑物10颗。经称重,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辩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敏敏的供述笔录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敏敏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敏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敏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敏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杨敏敏贩卖毒品所得赃款人民币150元和毒品海洛因10粒,依法予以没收。抗诉机关那坡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敏敏于2013年3月10日、11日、12日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每次获利50元。在同年3月13日准备与李某再次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敏敏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审法院仅判处被告人杨敏敏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属量刑畸轻,提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杨敏敏对原审判决的定罪和处罚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相同。据以认定的证据,已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敏敏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公诉机关、支持抗诉的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原审被告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对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杨敏敏是多次贩卖毒品,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原判对其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敏敏的行为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部分条件,确系多次贩卖零包毒品,但其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仅0.8克,贩毒数量较少,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且一审法院是采纳了公诉机关在开庭时当庭建议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之间对被告人处刑”的量刑建议,并依照《刑法》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裁量后判处被告人杨敏敏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院认为原判处罚适当,量刑并无畸轻。因此,对于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强审判员  吴文良审判员  麦珊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