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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曹太柏诉被告刘佩清、陈运兰、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太柏,刘佩清,陈运兰,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曹太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章保,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佩清,男,汉族。被告陈运兰,女,汉族。被告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闺臣,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太柏诉被告刘佩清、陈运兰、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太柏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佩清、陈运兰、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太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太柏撤回对被告刘佩清、陈运兰、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51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2871元,由原告曹太柏负担。审 判 长  蔡智猛审 判 员  孙莉萍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