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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闫反叶与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反叶,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闫反叶,太原市尖草坪区永捷不锈钢经销部经营者。被告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88号滨西南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武,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反叶与被告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被告现住所地在万柏林区,要求移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租房协议书及李峰的证明证实,被告于2012年3月已租赁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晋机新友谊社区F楼4单元102号。房屋作为主要办公场所,该房屋位于万柏林区,管辖范围不属于尖草坪区管辖范围,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甄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