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申担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申担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负责人:周伏龙,芜湖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春风,系该行市场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毅,系该行市场部副主任。被申请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木,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勇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称:我行于2013年1月23日向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1月15日;该笔贷款系该公司用房地产(证号:房地权湾沚镇字第2007003672号)抵押100万元、芜国用(2005)第06070109810号抵押300万元。2013年4月16日向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4月14日;该笔贷款系该公司用房地产(证号:房地权湾沚镇字第2007003672号)抵押135万元、湾沚镇字第2006005469号抵押265万元。2013年5月9日向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4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3月6日;该笔贷款系该公司用房地产(证号:房地权湾沚镇字第2007003672号)抵押240万元、以上抵押物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均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公司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我行做抵押担保,均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被申请人目前企业资金链断裂,正常经营难以维持,并且已经欠息,已丧失了还款能力。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3份《小企业借款》的约定,我行于2013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要求被申请归还104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归还欠款。现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申请人担保抵押物,申请人对变价款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被申请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所述事实,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2013年4月16日、2013年5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共签订三份《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分别借款400万元、400万元、240万元,期限分别是12个月、10个月、10个月,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确定为年利率6.0‰,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对逾期贷款计收利息,并有权行使抵押权。被申请人以自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房地权湾沚镇字第2006005469号、房地权湾沚镇字第2007003672号、芜国用(2005)第06070109810号)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135万元。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合计1040万元。但从2013年6月20日起,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偿还利息,2013年7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被申请人未能归还。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及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抵押房产权属和抵押债权范围明确,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有权行使抵押权,故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和被申请人还款的事实,本案申请人的尚应实现的债权为本金1040万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相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有权以上述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认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位于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内,房地权湾沚镇字第2006005469号、房地权湾沚镇字第2007003672号、芜国用(2005)第06070109810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偿还范围为本金1040万元、利息(自贷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清偿债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