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万珍、李安与被告崔建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珍,李安,崔建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537号原告高万珍,女。原告李安,男。被告崔建文,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刘迎春,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珍、李安与被告崔建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珍、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7元,减半收取1878.5元,由原告高万珍、李安负担。审判员 张丰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