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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民初字第02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黄兆彬与田宏平、吴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彬,吴小华,田宏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2900号原告黄兆彬。委托代理人谭成帅。被告吴小华。被告田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彬与被告吴小华、田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兆彬于2013年8月28日以其找被告吴小华、田宏平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兆彬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兆彬负担。审 判 长  向 祥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