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崇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禹登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409号罪犯禹登宝,男,1978年10月08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回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0年01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0)陕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禹登宝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0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3年8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禹登宝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禹登宝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禹登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