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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869号原告曹某,市民。被告王某,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曹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此款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