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汪恒明与曹珠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恒明;曹珠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汪恒明,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安庆市。被告:曹珠生,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居安庆市。委托代理人:娄吾石,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恒明诉被告曹珠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