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程某,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乐亭县。被告武某,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