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啟武与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啟武,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54号原告:张啟武,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养殖业,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啟武诉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家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啟武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从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底,多次送牛肉到被告处。2013年7月22日,双方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数为10284元。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但被告久拖不决。原告现请求被告立即给付牛肉款10284元。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养牛的专业户,被告是经营餐饮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口头协议,原告将已宰杀好的牛肉送到被告处,当时是以赊账的方式。2013年7月22日,双方当事人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10284元的牛肉款,因无现金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书面欠条。现原告起诉到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0284元牛肉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口头达成买卖合同,被告所欠原告牛肉款已经结算,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清楚载明了被告所欠款项的事实。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应及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啟武牛肉款1028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为28.5元,由被告黄山喜悦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丹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