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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0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谭志群与单成宣、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谭志群,单成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乐霖,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伟林,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志群,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委托代理人钱爱龙,宝应县金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单成宣,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志群、原审被告单成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