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翁世生诉被告刘全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翁世生,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刘全新,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世生与被告刘全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世生于2013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世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世生负担。审判员 侯胜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志铎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文件签发稿文件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2013)打印份数6密级拟稿单位濮城人民法庭拟稿人校核签对稿发人人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