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贲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澄刑初字第11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贲XX。辩护人陈志森,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3)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贲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因本案被害人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费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贲XX及辩护人陈志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贲XX于2013年5月23日5时许,驾驶苏Jxxx**重型厢式货车沿江阴市某路直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右前侧撞到同向行驶的叶某某驾驶的苏B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造成叶某某跌地受伤,经送江阴市青阳卫生院抢救时已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叶某某由于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贲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交通肇事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贲XX违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贲X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贲XX对指控的交通肇事事实未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陈志森提出:被告人贲XX系自首,初犯,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贲XX于2013年5月23日5时许,驾驶苏Jxxx**重型厢式货车沿江阴市某路直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右前侧撞到同向行驶的叶某某驾驶的苏B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造成叶某某跌地受伤,经送江阴市青阳卫生院抢救时已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叶某某由于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贲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贲XX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叶某某的近亲属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叶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34748.78元。另由苏Jxxx**重型厢式货车车主胡某某赔偿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贲XX赔偿人民币9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贲XX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5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贲XX驾驶车辆,其随车同行,当车辆行驶至事发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其用手机报警的事实。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5月23日4时多,其妻子叶某某驾驶苏B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家去上班的事实。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贲XX西系其雇请的驾驶员,事发当日驾驶苏Jxxx**重型厢式货车从无锡返回东台的事实。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肇事现场情况。。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证明事故车辆均有制动效能。6、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二辆事故车辆碰撞的事实。7、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叶某某由于严重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的事实。8、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贲XX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某负次要责任。9、被告人贲XX驾驶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贲XX的准驾车型及两证均在有效期内。10、接处警信息,证明与被告人贲XX同车的胡某某在事发后用号码为189xxxx****的手机报警的事实。11、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贲XX的身份情况。12、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胡某某报警,被告人贲XX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情况。另由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家属已获赔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84748.78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贲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贲XX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结合对被害人近亲属已作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贲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陈志森提出“被告人贲XX系自首,初犯,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案情和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贲XX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贲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庄建定人民陪审员 刘生贤人民陪审员 施艳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