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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钱与吴平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钱,吴平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62-1号原告:王钱,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平平,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钱诉被告吴平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平银行存款3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平平银行存款320000元,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