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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瑞平,女,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永生,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战胜,曾用名张战胜,男,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传纲,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女,2012年12月31日投案报警,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供述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13年4月13日因系网上逃犯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抓获,2013年4月2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闫某某,女,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女,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詹绪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瑞平及其辩护人王永生、被告人王战胜及其辩护人王传纲、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文斌、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喜魁、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耿瑞平经山西省平陆县任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交纳18500元会费,在互联网上注册成为“不抱怨活动”的会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回报,耿瑞平先后介绍被告人王战胜及关某某成为其下线,王战胜、关某某又分别发展其下线,依次类推。2012年8月27日至2012年12月,山西省平陆县先后有29人参加“不抱怨活动”,交纳会员费50余万元。耿瑞平、王战胜在平陆县发展下线的同时,又积极在外地发展下线。2012年9月3日,王战胜通过QQ聊天与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王战胜多次向张某某介绍宣传“不抱怨活动”,被告人张某某有参加“不抱怨活动”的意愿后,被告人王战胜与被告人耿瑞平于2012年9月27日、2012年10月15日先后两次来到洛南县城,在百信酒店向洛南县的张某某、闫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等人介绍、宣传“不抱怨活动”,声称交纳18500元会费,就可注册成为“不抱怨活动”的会员,然后在互联网上学习视频获得电子币分红,按照ABCD四个级别每四天分一次红,新入会的会员享受AB级分红,每四天分二次,享受A、B点位分红,如果不发展会员是静态收入,一个月收回成本,四个月挣9万元出局;如果发展新会员成为其下线,是动态收入,当左右两区各发展3个下线时,成为C级会员,每四天分三次,享受ABC三个点位的分红,当左右两区各发展9个下线时成为D级会员,四天分四次,分别享受ABCD四个点位的分红(A点分128个电子币,B点分35个电子币,C点分50个电子币,D点分139个电子币,共分352个电子币),当D级会员左右两区各发展一个D级会员时,该会员晋升为一星大师,除享受D级会员的分红外,还享受新入会会员所交会费的7%提成。当一星大师左右两区各有一个一星大师出现时,该会员晋升为二星大师,除享受D级会员的分红外,还享受新入会会员所交会费9%的提成,依此类推,可晋升为三星大师、四星大师、五星大师,除享受D级会员的分红外,还分别享受11%、13%、15%的提成,最后是感恩大师、大爱大使是最高级别,每月可挣2万元无封顶。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2012年9月28日,张某某交纳了18500元在互联网上注册成为“不抱怨活动”的会员。次日,被告人闫某某经张某某介绍注册成为“不抱怨活动”会员。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经被告人闫某某介绍注册成为”不抱怨活动”会员。在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宣传鼓动下,洛南县先后有崔某某、韩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参加“不抱怨活动”,又各自积极发展下线。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等人负责为新会员注册、分红,并联系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从山西调取电子币。洛南县从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2月底先后有100多人参与“不抱怨活动”,交纳会费290余万元。后因发展不到新会员,原入会人员享受不到分红,致使资金链断裂,至案发时洛南县入会人员损失达19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张某某在商洛市商州区发展下线9人,交纳会费28单,金额518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在商洛市山阳县发展下线13人,交纳会费13单,金额240500元,造成损失13万余元。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在“不抱怨活动”网络中组织层级均达到三级以上,下线人数均在30人以上。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在“不抱怨活动”网络中级别为“一星大师”,耿瑞平、王战胜级别为D级。耿瑞平伞下体系会员达150余人,骗取会员交纳会费400余万元。王战胜伞下体系会员达130余人,骗取会员交纳会费300余万元。张某某伞下体系会员达120余人,骗取会员交纳会费300余万元。闫某某伞下体系会员达80余人,骗取会员交纳会费200余万元。刘某某伞下体系会员达50余人,骗取会员交纳会费150余万元。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向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书面报警,并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笔记本、作业本等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警情综合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注册会员信息、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关某某、郭某某、曹某某、崔某某、查某某、韩某某、钟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以参加“不抱怨活动”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成员均在一百人以上,且五被告人骗取财物数额均在五十万元以上,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之规定,对五被告人所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闫某某和刘某某向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书面报警,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瑞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二、被告人王战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四、被告人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千元。五、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六、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耿瑞平、王战胜、张某某、闫某某的作案工具笔记本、作业本共九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XX印审判员  陈 轲审判员  刘延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