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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行非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民政府、付志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人民政府,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河行非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民政府。地址:河间市曙光路**号。负责人尹卫江。职务:河间市人民政府代市长。被执行人付志刚,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政征补(2012)第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政征补(2012)第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河政征补(2012)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树梧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建河